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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是否还能撤销转让?长沙讨债公司

来源:湖南正世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36 时间:2020/9/21 8:32:3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都知道关于债权来说是很容易引发一些纠纷的行为的,那么对于债权还可以进行相应的转让的,但是如果转让之后债权人后悔的话还能能撤销转让吗?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应该也是不太清楚,今天长沙讨债公司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1、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

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一)转得人的恶意

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三)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三)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

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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