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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清账——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都跑了怎么办
在发生借贷关系的时候,有些债权人会担心债务人不按时还款或者是还款能力不足,于是就会要求第三方进行担保。但是没有想到对方借了钱之后失踪了,而且还是债务人和担保人都离开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长沙清账小编为大家解答。
最好是在三年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先把债权确定下来。同时多方查找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比如车、房等,可以申请查封,保障日后有财产执行。
对于担保人:
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会判决担保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则会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如果法院无法执行到钱,会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但可以申请法院将两被执行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不但无法向银行贷款,而且无法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
担保责任的承担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而《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是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