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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收账:欠债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欠钱不还,债权人往往只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通过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还是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湖南收账小编来给大家具体阐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欠债不还是否适用拘留
如果对方欠钱不还可以携带相关的借贷证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对方执行债务。
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对方执行判决书。如果对方是有财产而拒不还钱的话,那么法院对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对方进行拘留让对方执行判决书。
但是如果对方是没有财产而无法执行的话,那么此时法院是不能对其拘留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五)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进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对于无力偿还债务一方,也是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分期还款或是延期偿还债务。法院判决后,对于拒不执行的,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对于那些有偿还能力而不还的人来说,对其合理催收也是一种方式,但必须合法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