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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人要知道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来源:湖南正世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88 时间:2020/9/23 8:24:32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增多。借贷时,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找人担保。为了顺利借款,借款人通常会找熟人担保自己。对担保的法律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担保人常常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被起诉。那么债务担保人必须知道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对此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长沙讨债公司小编为大家解答。

1、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弥补自己损失?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2、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侵吞担保物,担保人权益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4、最个担保时,最好明确保证份额或当后顺位担保人

《担保法》第12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所以尽量承担份额较小的担保责任。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应优先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实现债权,仍不能全部受偿时,才可以要求本人承担担保责任。

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6、尽量只提供一般保证

保证担保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7条赋予一般保证人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通俗的讲,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这样,担保财产损失的风险就相对小些。

7、担保期限及保证期间届满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8、担保人不知情下,担保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9、担保人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①、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②、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③、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④、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⑤、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长沙讨债公司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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